借款人王某向杨先生借钱,主动提出用轿车做抵押。怎料轿车竟是王某租来的,杨先生最终钱车两失。记者昨日从丰台检察院获悉,王某以合同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11个月。
2011年6月,杨先生的好友打来电话,称有一朋友王某想向他借7万元钱,并愿用价值7万余元的私家车做抵押,借款期限一个月,如逾期不还钱,就把车过户给杨先生。第二天,通过好友安排,杨先生与王某见了面。为了让杨先生放心,王某主动提出把当天开来的轿车留下做抵押。杨先生在查看车辆行驶证的时候,发现车主是一名姓谢的外地人。王某解释说,车主是自己的妻子,肯定没问题。于是,杨先生与王某当场签订抵押借款合同,杨先生的好友则作为见证人签了字。
一个月后,王某没有还钱的意思。杨先生不断地催促王某,但王某迟迟没有行动。三个月后,抵押给杨先生的轿车被租赁公司的人开走。此时,杨先生再也联系不上王某。警方查出,王某用于抵押的车根本不是他妻子的,而是他从租赁公司租来的,目的就是骗取杨先生的借款。
检察官提醒市民,如对方使用车辆作为质押,应到车管所等相关部门就车辆权属进行查证,切莫轻信他人。